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:这几种情形必须重新招标

招标进行到一半发现投标人不足三家,重新招标吗?中标人放弃中标,怎么办?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》对"必须重新招标"的情形有明确规定,但实务中经常有人拿不准。把法定情形和常见误区理一遍。

法定必须重新招标的情形有哪些?

  • 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不足三家(应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进行资格预审直接招标);
  •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三家;
  •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,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重新招标;
  • 招标文件、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可能影响编制,且距截止时间不足十五日的,应顺延——顺延后仍不满足开标条件的,重新招标。

常见误区有哪些?

  • 误区一:把"重新招标"当成流标后的自由选项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流标后不重新招标而直接发包,属于程序违法。
  • 误区二:重新招标仍不足三家就随意处理。条例规定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家的,属于必须审批的项目,报经审批后可以不再招标;不是所有项目都能走这条路。
  • 误区三:中标人放弃中标就顺延给第二候选人了事。放弃中标的要没收投标保证金,造成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要赔偿;是否顺延要看招标文件约定。

电子化环境下这些流程节点都应系统管控,可参考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合规要点与数字招采解决方案。